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fā)生了巨額贖回。
出現(xiàn)巨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者部分延遲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zhí)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對當日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或撤銷贖回的明示,未予明示的,注冊登記系統(tǒng)默認延期贖回。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部分將自動轉入下一開放日繼續(xù)贖回,轉入下一開放日繼續(xù)贖回的份額不享有贖回優(yōu)先權,并以該下一開放日的價格計算贖回金額,依此類推,直到全額贖回為止。投資者選擇撤銷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部分將予以撤銷。
發(fā)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通過指定的媒體予以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